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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七日未处理,行政机关行为可诉
已被浏览457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2/16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四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34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七日未处理,行政机关行为可诉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但七日内未处理的,七日后行政行为可诉


标签:行政处罚|收集证据|行为可诉


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县居民刘某因不满公路拓宽占用自家土地,租来挖掘机摆放,阻扰施工。县交通运输局打伤了刘某,并扣下了挖掘机,对其进行了登记保存。刘某不服,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诉求。刘某不服,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是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行为,保存的是挖掘机一台,在法律规定的七日的期限内,被上诉人未作出处理决定,七日后的保存行为,应为可诉的行政行为。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所作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案例索引:

河北省沧州市(2015)沧行终字第40号“刘胜义因诉盐山县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孙树国、代理审判员赵书裙、代理审判员魏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518)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吴涯/审稿人:岳纲举、付顺托/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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