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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公开申请信息的告知书应予撤销并重新答复
已被浏览274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2/17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四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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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未依法公开申请信息的告知书应予撤销并重新答复

——对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拒绝公开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并重新答复


标签:法定公开︱拒绝公开︱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村村民,依法拥有涉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造房屋。2014年3月某开发项目将涉案土地纳入建设规划范围。李某为核实上述土地征收和出让情况,向县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2014年7月28日,县政府作出《告知书》不予提供申请公开信息。李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公开。


法院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公开信息的例外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他信息应当公开;《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书四方案”已经批准并实施的,不属于过程信息内部资料,该部分信息应当公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的范围确定招拍挂出让批复、公开出让公告及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被告不予公开信息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涉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设区的市、县、乡(镇)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案例索引:

饶阳县人民法院(2015)饶行初字第1号“李桂杰诉被告枣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李桂杰与枣强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刘锦婷、审判员曹彩燕、助理审判员杨晓玉、书记员耿馈娥)(20150306)


撰稿人:渠旺鑫/审稿人:岳纲举、何艳/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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