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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不可剥夺
已被浏览212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四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45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不可剥夺

——征收单位既不能直接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不能剥夺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可以依法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标签:机构选定︱复核鉴定︱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1年8月28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涉案房屋在某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吴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4月6日因其家中无人应答,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将征收补偿决定和估价报告,张贴于涉案房屋大门上。2014年12月22日,吴某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首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区房屋征收中心未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直接委托某评估所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违反上述规定。其次,《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区政府向吴某送达评估报告前,就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实质上剥夺了吴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故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案例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包行初字第8号“吴春晓诉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见《吴春晓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夏经坤、审判员梁雪超、审判员任晓莉、书记员谷天华)(20150610)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渠旺鑫/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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