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四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44复议征地批复的,应自知道批复内容之日计算期限
——行政机关无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在张贴征收土地公告或其他公告中知道征地批复内容的,就认为超期限显然违法
标签:征地批复|行政复议|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要征收管某等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1092号征地批复,管某等人不服该征地批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管某等人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管某等人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有特殊法律规定的除外。《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征收土地公告张贴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证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0月告知了原告1092号批复的内容,也不能证明原告于上述时间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1092号批复的内容,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
对于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若行政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在张贴征收土地公告或其他公告中知道征地批复的,那么就不能认为公告的张贴时间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征地批复内容的时间。
案例索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256号“管谨清、管谨德、管谨珠、管同庆、姚增利、杜彩云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见《管谨清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孙继发,助理审判员明霞,人民陪审员牛泉海,书记员黄玮)载《中国文书网》(20150716)
撰稿人:何艳/审稿人:岳纲举、陈伯文/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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