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四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43遗漏了申请诉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若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包含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则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标签:行政复议|遗漏诉求|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程某的房屋位于确山县某村,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向县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因县国土局逾期未做答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县国土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对国土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程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国土局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程某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了确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而原告于2015年8月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故,本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
行政复议是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故,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明确,则该行政复议申请属遗漏申请诉求,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行初字第138号“程某不服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见《程某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曙光,审判员秦永奇,审判员王蓉,书记员李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14)
撰稿人:闫书语/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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