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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未明确被征收土地的范围该行政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248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四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342征收部门未明确被征收土地的范围该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部门在征地公告中未明确征地范围,未告知被征收人,因此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标签:征地拆迁︱征收范围︱明确具体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晋政地字(2012)586号《关于大同市201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征收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红旗村集体土地,仝先生的土地、大棚、房屋位于新旺村,也在此征收范围内。但后续相关公告和文件中仅明确红旗村,均未提到新旺村。仝先生根本无法得知该公告中所谓的红旗村土地即是新旺村的土地。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该宗土地在组织上报过程中,是从2012年大同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材料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在实际调查中已确认其中含有新旺村集体土地。大同市人民政府明知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红旗村集体土地中包含新旺村土地,依然在后续公告和方案中,没有进一步说明该宗土地包含新旺村的土地。据此,该行政行为对新旺村的涉及被征收土地的村民而言是违法的。综上,依法判决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确认大同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违法。


实务要点:

拆迁方要明确征地范围,要明确写明实际生活习惯中,村民使用的村名、地名,要让被拆迁方清楚知道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在拆迁范围内。


案例索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审判决书(2015)晋行终字第32号 “仝向叶诉大同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和征地补偿纠纷”一案,见《仝向叶因诉大同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和征地补偿纠纷二审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武全敬、代理审判员魏佩芬、代理审判员王东)(20150610)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尚晓娟/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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