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五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5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未认定是何种违法行为以及扰乱了哪个单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标签:行政处罚|事实不清|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
李某系河北某县村民,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未得到解决。2013年4月,征地拆迁部门雇施工单位在李某房屋不到2米的地方挖坑打桩,李某认为对其房屋造成了安全隐患,于是对施工单位进行制止。施工单位为此报了警,某县公安局出警后将李某带至派出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实际拘留了10天。李某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侵犯了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了哪个单位的秩序进行调查和认定。本案,某县公安局对李某进行处罚,未予调查清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务要点: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不仅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也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否则,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4)巨行初字第3号“李某因治安拘留行政处罚诉讼一案”,见《李某与巨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丽莉、助理审判员张晓燕、人民陪审员申敬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10)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杨铭戈
审稿人:岳纲举、陈伯文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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