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五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51超过20个工作日未公开信息,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政府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答复,起诉后作出的答复属于逾期答复
标签:行政复议︱逾期答复︱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刘某某是广阳区某小区安置楼房的被安置人,2014年6月20日,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某小区规划容积率变动及楼层增加情况的相关规划许可及相关审批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表于2014年6月23日由被告处工作人员签收,被告收到刘某某的申请后,未按照原告的申请给予公开。刘某某认为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责令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立即向刘某某公开该政府信息。
法院认为:
被告作为城乡规划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在原告向本院起诉后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逾期答复。被告辩称其从未收到过原告的申请,但其出具的“信息公开不存在告知书”中明确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收悉”;综合本案证据,被告关于其从未收到过原告申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决确认被告逾期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若公民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则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20日内,要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和形式予以公开该信息,逾期不公开的行为违法。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逾期不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廊广行初字第61号“刘凤恋与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刘凤恋与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吴丽红、人民陪审员王建国、人民陪审员何国山、书记员周迅)(20141211)
撰稿人:尚晓娟
审稿人:岳纲举、陈伯文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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