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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征收批文的征收,农村房屋也能获得合理补偿款——以法为凭,用证据的利剑助力维权补偿
已被浏览270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5
关键词 宅基地征收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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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梅

主办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做过多年的中学教师,十多年的律师执业实践,经验丰富,做事有耐心,擅长征地拆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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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

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及民商事诉讼领域,能深入案件研究具体事实及法律关系,并灵活实践应用,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政府基于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未来城市环境发展,大力开展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一涉及到房屋征收问题,便让被征收人举杯消愁愁更愁啊。缘何会如此?皆因政府将征地批文 “金屋藏”,只谈征收不补偿。更甚房屋不在红线内,又距排污厂咫尺远,如不征收危害大,征收之后如何补?四川省的谢氏兄弟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当他们决定委托赵凤梅律师和王龙律师的那一刻,就代表着胜利和曙光。且看赵凤梅律师和王律师如何以法为凭,透析法律背后的真相,帮助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款。


 ——访赵凤梅律师和王龙律师房屋拆迁案


【案情概要】


谢氏兄弟是四川省宜宾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他们的宅基地及房屋面临征收。


征地之初,他们未见到政府发布的任何法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且给予的征地补偿标准较低。谢氏兄弟认为政府征地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和补偿严重不合理,慕名找到盛廷律师事务所赵凤梅律师和王龙律师,希望通过他们的帮助脱离困境、获得合理补偿。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向被征收人了解案情,发现征地程序中他们始终没有见到征地批文,


遂决定通过申请信息公开

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取征地批复,核实谢氏兄弟房屋被征收的合法性。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中,两位律师得知,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实作出了相关的《征地批复》。


通过对该批复提起行政复议

在复议决定中得知,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及房屋根本不在《征地批复》批准用地的红线范围内,而是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00米环保保护距离内,属于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整改问题的搬迁征收红线范围内。


这一复议结果令人振奋,这恰好直接证明了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征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两位律师就此乘胜追击

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与镇长谈判、协商,经过几番斗智斗勇,政府最后妥协,与当事人签订了补偿协议。


在征收拆迁的维权之路中,两位律师代理过这样历时较短、程序较少的胜诉案件数不胜数。多年以来,为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在庄严的法庭之上,在激烈的谈判桌前,克服重重困,全身心地默默付出着。一个好的补偿结果,不仅仅要依靠律师的专业素养,也在于我们当事人最初的选择。这个案件正是因为当事人在最佳的维权时机,选择了最正确的维权途径,加之律师的专业支持双管齐下,才使得案件圆满胜利。


没有征收批文的征收,农村房屋也能获得合理补偿款


【采访实录】


Q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没有政府的征地批文,可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吗?

律师:不能,征地批文在征地项目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个项目能否启动的最重要依据。简单地说,只有具有征地批文,才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地块是不能被征收的,更不能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所以,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在没有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征收宅基地房屋,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实现。


Q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范围如何确认呢?

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界定具体征收范围,涉及到土地总体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土地资源以及私人利益减损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因素,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可根据客观形势和环境等进行综合预判。在启动征地之初,被征收人应当时刻关注征收过程中相关主体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拟征地公告、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这些文件中都会体现行政机关确定的具体征地范围。


Q请您谈一下关于本案的办案体会?

律师:在征收过程中,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也是一个理性的成本较低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最佳选择。 


【结语】


土地房屋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人权障理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之一。当公民因公共利益而作出牺牲时,有权获得国家补偿。唯有相关部门在实施征收、拆迁补偿时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的原则,时刻心系百姓的冷暖,方能保障被征拆人的合理诉求,亦乃法治国家应有之举。 


撰写人:侯兢峯

审稿人:岳纲举、王龙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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