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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为承担举证责任
已被浏览200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2/29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五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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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或将承担不利后果


标签:行政确认︱举证责任︱行政撤销


案情简介:

盘县某村十二组、十三组与二组、三组因一处土地权属存在土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盘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十二组、十三组对该决定不服,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十二组、十三组对该决定不服,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盘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地块示意图仅能认定争议土地的范围,不能确定《土地固定登记表》中下寨、陡坎荒山地块范围,更不能确定争议土地与下寨、陡坎地块之间的位置关系。盘县人民政府以该示意图认定争议土地不在下寨、陡坎地块四至范围内,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判决撤销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实务要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不能被法院采信,可能要承担败诉或者不利后果的法律结果。


案例索引: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行初字第34号“盘县两河乡下寨村十二组、十三组诉盘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见《盘县两河乡下寨村十二组、十三组诉盘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审行政案件判决书》(审判长金晶、人民陪审员唐明英、人民陪审员袁燕、书记员李欣),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17)


撰稿人:姚莹

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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