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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已被浏览490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1/02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五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35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否则处罚决定将被撤销


标签:拆旧建新|行政处罚|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方某系淳安县某村村民,其原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申请另一处宅基地进行拆旧房建新房。2014年3月12日,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认定方某在批地建新房后,未将原旧房拆除的行为违法,限其自行拆除原旧房,退还土地。方某不服,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


法院认为: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被告具有管理土地的相关职能,对土地违法行为享有处罚裁决权。原告方某建新未拆旧、未交还土地的违法事实清楚,原旧房屋理应拆除并退还土地。但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前未向原告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也未明确适用的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故本院对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行初字第38号“方驮成诉被告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见《方驮成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贤云,审判员方钢军,审判员黄河清,代书记员方丹)载《中国文书网》(20150106)


撰稿人:陈伯文

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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