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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最大变化是补偿标准变了
已被浏览1564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2/28
关键词 新的土地法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即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多项变动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其中和补偿费用直接相关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费用补偿标准的变化——从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补偿,变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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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有变化。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这两项费用原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分别按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和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很快,这样的补偿标准将在2020年1月1日后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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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这项征地补偿方面的重大变化,将弥补以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的不足,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区片综合地价只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区片综合地价不是新鲜事物


城镇化进程加快,地方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发展房地产业的动力很强。但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与政府获得的收益相比,所占份额过低。


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价格猛涨,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却一直未作调整,持续损害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显然是不公平的。


2020年1月1日开始,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收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会大大改善集体和农民的不利处境。


此前,天津、福建等地就已经实施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征地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将地方的成功实践纳入了法律规定。因此,区片综合地价并不是新鲜事物。


为什么要采取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补偿标准呢?


这是因为,过去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在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则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出来的。


采用这一补偿标准,使得同一片区内补偿标准同地同价,这样才能保证补偿的公平合理。


同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一方面提高了征地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


结束语


早在201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就已经全部建成运行,涵盖了除西藏部分地市外全国所有市县征地信息,实现了省域范围内征地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统一规范。


应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在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后,都要上传至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有需要的被征收人届时可以到当地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区片综合地价相关信息。


撰写人:胡拓颖

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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