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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具备及时性、显著性和必备性
已被浏览137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房屋征收决定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八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85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具备及时性、显著性和必备性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市、县级政府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一种公示,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周围醒目的地方。


标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显著性 


案情简介:大通县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韩某等十一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西宁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西宁市政府经审查,以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作出宁复(2015)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韩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西宁市政府继续审理对大通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复议申请。 


法院认为:西宁市政府认定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主要依据是大通县政府提供的公告照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市、县级政府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一种公示,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周围醒目的地方。就本案被告提交张贴公告的照片来看,该照片为复印件,照片显示了张贴内容及时间,对于张贴地点、天气等情况未涉及,且无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告贴于拆迁范围内或是其他易于公众阅读的地方。庭审中大通县政府也未对张贴公告的具体位置作出说明。


大通县政府向市政府提供的答复书是对征收决定工作的说明,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知晓《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故西宁市政府主要依据大通县政府提供的公告照片、答复书,以原告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60日的期限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依法撤销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实务要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一种公示,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征收与补偿行为内容。公告应具备及时性、显著性和必备性的特征。公告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周围醒目、便于易于公众阅读的地方。


案例索引: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29号 “韩某等十一人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见《韩平等十一人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丁庆宁,审判员丁笑曦,人民陪审员陈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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