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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征收项目合规划、程序合法有举证责任
已被浏览156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三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32行政机关对征收项目合规划、程序合法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作征收决定,应提供证据证明征收项目符合各项规划的要求、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征收决定违法


标签:征收决定|举证责任|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陈某在萧县龙城镇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6年12月,萧县人民政府对该村的房屋进行征收。2017年1月9日,陈某申请信息公开,萧县人民政府公开了萧政秘〔2014〕42号《房屋征收决定》。陈某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萧县人民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萧县人民政府均未能提供,故其不能证明该案征收项目符合各项规划的要求,也不能证明萧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行政决定的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萧政秘〔2014〕42号)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行初17号“陈东平与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见《陈东平与萧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潘庆飞,审判员戴宝琴,审判员程旭),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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