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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已被浏览249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0征收房屋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标签:公共利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


案情简介:王某的房屋位于泾县琴溪镇街道,有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于经营饭店。2013年,泾县琴溪镇政府声称宣泾公路改建工程经过王某的房屋所在地段,需拆除王某的房屋并口头承诺拆除房屋后,允许王某后退15米重新建房,继续经营饭店。


王某与之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之后,房屋被拆。王某重新建房的要求遭到拒绝。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已判决确认镇政府拆除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而镇政府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于2015年7月31日将前一次拆迁时留给王某临时居住的2间40多平米房屋强行拆除,王某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本案被告在不清楚原告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下,在既无泾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原告房屋决定,也无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原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故判决确认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1日拆除原告王某2间40多平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案例索引: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行初字第00023号“王某与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见《王森林与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英莲,人民陪审员胡夏生,人民陪审员许婷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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