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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并不具有拘束力
已被浏览255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限期拆除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6《城乡规划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并不具有拘束力


——如果房屋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那么,依据该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标签:城乡规划法|限期拆除|法不溯及既往 


案情简介:杜某的房屋建成于1995年,被市城管局于2015年4月16日认定为违建,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此,杜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到维持决定后,杜某遂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法律适用。杜某的房屋建成于1995年,《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应当适用旧法即1990年4月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而程序问题的处理上适用新法即《城乡规划法》。而本案中,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实务要点:实践中,如果房屋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那么,依据该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行初字第68号“杜某与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纠纷案”,见《杜启波与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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