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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国土部门不得以现法处罚先前行为
已被浏览241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9、法不溯及既往,国土部门不得以现法处罚先前行为


——法不溯及既往,因城市规划区变更,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性质根据建设时法律认定。


标签:违法建筑|法律适用|法不溯及既往


案情简介:2005年曲某在其集体土地上建房,2014年某镇政府等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并下达《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曲某诉请认定某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法律适用问题。1、《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适用该法处理,规划区外的违法占地行为由国土部门处罚;因城市规划区变更,被划入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性质应根据其建设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2、曲某房屋建设时间为2005年,某镇政府《通知》依据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某镇政府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城市规划区变更,被划入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性质应根据其建设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案例索引: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153号“曲某与某政府拆迁纠纷”,见《曲志国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杨光,代理审判员姜楠,代理审判员亓晓鹏),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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