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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协议,且无合法手续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违法
已被浏览176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强制拆除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七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79、未签订协议,且无合法手续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违法


——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未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且没有合法依据,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其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征收|强制拆除|重复诉讼|


案情简介:李某系巨鹿县某村村民,因2011年邢衡高速建设,李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13年11月8日,巨鹿县人民政府在没有解决李某的补偿问题,也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即拆除李某房屋的西北角一间。李某诉至法院起诉确认巨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西北角一间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其强制拆除李某的房屋已经依法发出通知,即要求张某自行拆除北屋西北角,并送达催告书,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同时,张某对自行拆除通知已经提起诉讼,经过二审终审,法院均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故,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有效,李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和李某所持有的两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权人。经发出通知,要求拆除的受送达主体是张某,后对通知不服提起诉讼的也是张某。在本案中,被告拆除的是李某证载土地上的北屋西北角。被告拆除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与张某的起诉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重复诉讼。判决确认巨鹿县人民政府拆除李某北屋西北角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需有合法的依据,向被拆除人以外的人送达自行拆除通知,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构成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依据。房屋被拆除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行初字第7号“李某与巨鹿县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违法一案”,见《李钢与巨鹿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行初字第000010号“王某与琴溪镇政府违法强拆一案”,见《王森林与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爱群、审判员王怀栋、审判员邢向恩),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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