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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遵照相关法定程序
已被浏览151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七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76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遵照相关的法定程序 


——救济期限届满后,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确认财物搬离、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制作强制拆除笔录。


标签: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陈某、冯某为某公司(已注销)股东,2017年3月17日,某市城管局及街道办强制拆除某公司厂房,陈某、冯某诉请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涉案建筑的建设人系某公司的前身,在某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陈某、冯某作为其股东有权提起诉讼。2.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等复议及诉讼期限届满、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确认财物搬离、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制作强制拆除笔录。现该城市综合执法局及街道办在陈某、冯某救济期限未届满,且未发布强制拆除公告、未确认财物搬离情况、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制作强制拆除笔录的情况下予以拆除,程序违法。


实务要点:注销企业股东,具有诉讼资格。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等救济期限届满,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确认财物搬离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制作强制拆除笔录。


案例索引: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行初110号“陈某、冯某与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强制拆除行政纠纷”,见《陈良顺、冯华钦等与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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