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3、行政机关欲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必时须履行法定程序,且给予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的期限。否则,即属于违法行政。
标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2013年4月起,徐某以响应乡政府下发的关于“四在农家”项目创建工作为由在两河村三岔路沿镇胜高速公路入口约100米处修建房屋。2013年6月11日,乡政府向徐某送达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已建房屋,否则其将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徐某拒绝签收。2013年6月27日,乡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徐某新建房屋。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乡政府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催告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未经催告程序直接作出拆除通知书,同时也未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实务要点: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案例索引: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行初字第5号“徐某诉盘县两河街道办事处不服行政强制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金晶,审判员袁友能、刘阿丽,书记员李欣),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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