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四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40、无征收决定,行政机关依据补偿协议拆除房屋违法
——行政机关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虽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书》,据此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仍程序违法。
标签:征收决定|拆迁协议|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王某在泾县琴溪街道拥有房屋,办理了部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1月,在泾县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王某因宣泾公路改建与琴溪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随后,琴溪镇政府依约拆除了王某房屋。后因琴溪镇政府未履行口头承诺同意王某在被拆房屋后退15米建房,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琴溪镇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在泾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原告房屋决定的情况下,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王某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之后,被告将其房屋拆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判决被告琴溪镇政府拆除王某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要征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机关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后,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行初字第000010号“王某与琴溪镇政府违法强拆一案”,见《王森林与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叶振林,人民陪审员王健,人民陪审员章敏),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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