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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的期限均应届满
已被浏览202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八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83、政府强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的期限均应届满 


——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标签:强制拆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 


案情简介:冯某于某村拥有房屋,2013年,某镇政府经调查认为冯某房屋为违章建筑,遂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未告知冯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后镇政府分别作出《限期拆除催告书》、《限期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对上述房屋予以拆除。冯某不服,诉请法院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1. 经查明,冯某所在村落位于城市规划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故镇政府拥有对冯某所在村落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拆除的法定职权。


2.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镇政府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均未届满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冯某房屋,行政程序违法。


实务要点: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索引: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行初字第127号“冯某与某镇政府强制拆除纠纷案”,见《冯有亮等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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