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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前事实不清,未经催告、公告程序,强拆违法
已被浏览205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强拆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九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92、强拆前事实不清,未经催告、公告程序,强拆违法


——行政机关强拆房屋不仅需有法定职权还应确定拟被拆除房屋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并经法定告知程序才可强制执行。


标签:强拆|基本事实|告知程序|


案情简介:徐某系原盘县某乡村民,2013年4月,徐某以响应“四在农家”项目创建工作为由在扯扎村两水线旁修建房屋。2013年6月,盘县两河街道办向徐某送达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已建房屋,否则被告将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徐某拒收。2013年6月27日,盘县两河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徐某新建房屋。徐某不服,认为盘县两河街道办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被告应举证证明原告新建房屋位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被告未经催告程序直接作出拆除通知书,同时也未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确认被告盘县两河街道办事处2013年6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徐永平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乡、镇政府在作出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拆除决定前,首先要查明拟被强拆的房屋是否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还应履行催告程序,对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强拆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行初字第6号“徐永平诉被告盘县两河街道办事处不服行政强制行为”一案,见《徐永平诉被告盘县两河街道办事处不服行政强制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金晶,人民陪审员袁友能,人民陪审员刘阿丽)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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