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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的查处职责
已被浏览251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五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53、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的查处职责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推诿不办。


标签: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3日,王某等五人向市国土资源局邮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市国土资源局对镇政府、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于市国土资源局迟迟未作出任何实质处理,王某等5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市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某等五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事项不实行调查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依法处理的,应予以立案,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推诿不办。


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本案中,五原告向被告邮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要求就有关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被告收到上述材料后,转交被告下设的国土资源所处理后,未将有关调查处理结果向五原告进行告知。且被告答辩称五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落款为“此致绍兴市国土资源厅”,并非实质向被告进行申请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对于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如果土地主管部门未将调查结果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则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行初字第75号王福元、王唐书等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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