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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反规划法行为负监管职责
已被浏览183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七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70、规划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反规划法行为负监管职责 


——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相对人查处申请后,既不给予答复,亦不向有关单位调查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属行政不作为。


标签:规划主管部门 | 查处申请 | 行政不作为 


案情简介:彭某宅基地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新美村老屋塘湾32号。在未见到任何征地手续及“一书三证”的情况下,彭某宅基地被非法占用于非农业建设。彭某于2015年1月3日向大冶市规划局邮寄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对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予以查处,但是大冶市规划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故此,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大冶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原告彭某作为与建设用地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认为其宅基地被用于非农建设,且认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取得有关许可证即进行建设和施工,向被告大冶市规划局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书后,既不给予答复,亦不向有关建设和施工单位调查是否取得相关征地及有关建设、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实务要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并且有权就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相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案例索引:大冶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22号“彭美田诉大冶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见《彭美田与大冶市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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