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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已被浏览188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关键词 土地管理部门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九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97、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后,应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标签: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违法案件|监督职责


案情简介:2013年7月,罗某等五人因认为其房屋所在土地的征收工作违法,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申请。东湖国土分局在收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转来的湖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的通知书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3年8月26日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作出了书面回复。罗某等人收到回复后,认为东湖国土分局具有查处涉案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职责而未作调查处理,也未对举报人作任何回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东湖国土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东湖国土分局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行政职责。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东湖国土分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确认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罗某等五人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实务要点: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其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案例索引:罗某等五人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02号《罗亚锋等五人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吴明,审判员姚建勇、曹波,书记员王杨),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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