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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范围:赔偿请求能否成立和义务机关担责与否
已被浏览142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审查范围:赔偿请求能否成立和义务机关担责与否》,明天,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分享《行政机关未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5、审查范围:赔偿请求能否成立和义务机关担责与否


——原告不服国家赔偿决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法院审查的范围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承担责任。


标签:拆迁许可证|行政裁决|国家赔偿|司法审查


案情简介:2009年9月富阳市建设局因东大道区域综合改造项目建设向拆迁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陶某居住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因未与陶某经协商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向富阳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列明了安置用房情况以及补偿费用事宜,并要求陶某在规定期限交付拆除,后,<房屋拆迁许可证》富阳市建设局的行政裁决均被终审判决撤销。<>


2014年7月,陶某就其房屋被拆除一事向富阳市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富阳市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陶某就行政赔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对其的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屋内原物,对于房屋毁损的赔偿决定不当。


法院认为:原告不服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司法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所做的先行处理决定只是赔偿实体内容的载体,并非司法审查对象。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本案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裁决亦被撤销故原富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强拆涉案房屋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吿承担。


该案涉拆迁行政许可行为效力被保留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因此,本案的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作为赔偿方式。


根据重新进行的评估报告确定了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附属设施价值。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拆迁规定确认了过渡期间的补助费用、搬迁费、电话移机、有线电视、宽带网等的拆装费,结合涉案的公证视频对房屋内物品损失酌定予以赔偿。


实务要点:被诉的拆迁行为的前置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原告可以对拆迁行为主体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原告不服国家赔偿决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法院司法审查范围是赔偿请求是否成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2015)浙杭行赔初字第6号国家赔偿纠纷陶某诉富阳市政府国家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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