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5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经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违法。
标签:农用地|政府批准|审批手续
案情简介:1998年1月1日,永宁县某村村委会与孙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14年年底,永宁县人民政府征收了孙某《土地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土地,但未与孙某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强占行为违法、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承包方的成员,依法取得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均晚于其征收原告土地的时间,故其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占其土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土地上已建成了永宁县人民公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的主张,已无实现的可能,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政府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既要符合实体合法,也要符合程序合法。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提交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应早于其征收土地的时间,否则该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初183号“孙明与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见《孙明与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煜姗、审判员王斐、审判员彭云),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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