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行政机关未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明天,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分享《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行政机关未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属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被侵犯权益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违章建筑|强制执行|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某市某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第三人任某在某市某路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一事依照《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限第三人于1996年1月21日前无条件拆除。
第三人知道被告某市某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实施任何行为。原告张某请求被告对此作出处理。被告于1996年1月20及3月1日两次书面答复原告,表示其将督促第三人在3月底前拆除违章建筑。第三人在4月9日拆除了部分违章建筑。被告至原告提起诉讼前一直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原告张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某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某市某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依法有权利对第三人进行的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其所搭建的违章建筑,被告应当在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未在申请的期限内即1996年1月22日至同年4月21日前申请执行,属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因被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的法定职责,使第三人所搭建的违章建筑继续存在,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违法行为侵害的结果不能消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对第三人及被告所称已将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持有异议。
另被告曾于1996年5月口头同意第三人可以延期至同年6月底拆除违章建筑的表示,则不能否定被告未在1996年4月22日之后不申请执行的事实。根据《某市城市规划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该院于1996年8月22日作出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某市某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履行申请执行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实务要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申请执行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他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6)XXXXXXX号“张福康诉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见《张福康诉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行政判决书》,载《中国司法案例网》(199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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