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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强拆的证据,强拆应被确认违法
已被浏览184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强拆的证据,强拆应被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据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标签:行政行为|举证责任|强拆|补偿协议


案情简介:王某的房屋位于郓城县某化工厂院内,郓城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因对征收的合法性及补偿的合理性持有异议,王某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6年8月30日,在没有任何手续、未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县政府在拆除其他被征收人房屋时,一并拆除了王某的房屋。王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县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郓城县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郓城县人民政府在庭审中承认拆除了王某的房屋,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明其拆除原告房屋这一行政行为合法,郓城县人民政府拆除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郓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行为可以被确认为违法。


案例索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行初380号“王某与郓城县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违法案”,见《王宜昌与郓城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天正,代理审判员陈示安,人民陪审员刘锐),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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