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七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7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范围内的事项,应向其书面告知
——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范围内事项,应书面告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投案。
标签:承包地|公安机关|法定职权
案情简介:任某承包地中种有小麦,2015年1月10日,麦苗及土地被毁坏。任某报警后,某县公安局未作出处理。任某诉请认定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法院认为:1.根据《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报案后,应当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查清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处理。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报案或者投案。县公安局未书面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报案。故判令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实务要点: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范围内的事项,应书面告知其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投案。
案例索引: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00005号“任某与某县公安局不举行法定职责案”,见《任贵民与台前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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