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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必须及时出警,否则不作为违法
已被浏览423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七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74、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必须及时出警,否则不作为违法 


——公安机关各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处置。


标签:公安机关 | 行政管理| 行政不作为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9日,原告张某及母亲房屋被强拆,原告朋友及律师多次拨打110报警服务台报警,110报警服务台始终未安排出警,也未与报警人员联系。次日凌晨3时许,原告及朋友将拆迁人员付某某扭送至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丰产路派出所却于当日上午将付某某放走。后原告将郑州市公安局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职责。 


法院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110报警服务台向基层单位发出的指令及接受指令部门回复,为被告行政内部流程,可以证明被告发出指令的事实,但被告没有提供被指令部门在合理时限内对原告报警如何处置,包括是否到达现场或是否与报警人沟通联系等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经适当履行了接处警的规定;被告的报警事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能替代及免除被告在接警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出指令的责任。现原告报警事项已有相应公安机关处置,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职责已无意义,综上,确认被告不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报警事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能替代及免除被告在接警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出指令的责任。


案例索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金行初字第19号“原告张平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张平与郑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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