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6、公安机关对公民报警不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出警并进行相关调查,但在调查后未就报警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的,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标签:公安机关|报警|调查|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2015年2月6日下午2时许,王某家的房屋被相关人员非法强拆,殷某于当天下午3时35分打110报警。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虽派民警到达现场,但一直未受理处理该案。王某、殷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责令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受理、查处其房屋被强拆一案。
法院认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对原告王某、殷某报案的处理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查明被告在接到原告报警后,派出民警和辅警到达强拆现场,向在场人员了解了拆除情况,事后进行了相关调查。但在调查后未就二原告的报警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仍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被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王某、殷某的报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在接警后需及时出警,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需依法定程序履行登记、受理、查处、答复等职责,否则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败诉风险。
案例索引: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行初字第25号“王某、殷某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原告王金华、殷雄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郭军、审判员钟秋、人民陪审员沈顺珍),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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