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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作为侵犯相对人权益,法院应判令作为
已被浏览189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四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46、行政机关不作为侵犯相对人权益,法院应判令作为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办案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标签:公安机关 | 法定期限 | 行政不作为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9日,葛某、陆某向蒙城县公安局邮寄了《立案侦查申请书》,基本内容为:2013年4月28日,有关单位或人员将葛某家机器设备损坏、拉走,至今去向不明。葛某、陆某依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请求蒙城县公安局出具书面答复,并尽快依法侦查破案。但时至2014年9月19日,蒙城县公安局未向葛某、陆某作出任何行为。葛某、陆某遂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蒙城县公安局行政作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原告2014年4月19日,向被告邮寄了立案侦查申请书,被告称2014年5月7日受理原告的报案,但时至今日,仍未有处理结果,且该案不需要鉴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行政作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至迟自受理之日起不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案例索引: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蒙行初第00027号“原告葛新言、陆景侠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见《陆景侠、葛新言与蒙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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