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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未予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已被浏览357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8、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未予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不予答复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标签:公安机关|报案|调查|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2016年3月30日凌晨2时,胡某位于濮阳市华龙区天龙市场的房屋被强拆。当时有在场人拨打110报警,同日胡某书面向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提交报案申请书。中原分局于次日收到,后一直未给胡某答复。胡某起诉要求确认中原分局对报案不立案查处构成,并要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在胡某房屋被拆后,向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报案,被告收到报案申请后,未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不属于的,则应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不予答复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索引: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行初62号“胡某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胡海荣与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丽君,审判员苏景民,审判员李翠英),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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