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0、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五日内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标签:行政复议申请|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法定期限
案情简介:2014年3月17日,王某通过邮政EMS向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与赵尧南签订的隔离网安装合同及其安装隔离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后王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易县人民政府有接受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2014年4月18日,被告易县人民政府接受了原告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时间内未对原告王某的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行政不作为,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易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并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确实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案例索引: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行初字第84号“原告王金元为与被告易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见《原告王金元为与被告易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尹俊华,人民陪审员刘春艳,人民陪审员马晓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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