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7、行政机关认为复议申请过期,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对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标签:成交确认书|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案情简介:2015年5月,杜某知晓高密市国土局与某公司签订2010-12-8地块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遂向高密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成交确认书,市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杜某申请。杜某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可复议机关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同时认为市政府关于杜某于2011年2月12日(此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将市国土局与某公司签订2010-12-8地块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成交结果予以公示)起即已经知道被复议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内容,其于2015年6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理条件的主张,市政府在诉讼中应对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市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杜某对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法院判决如下:撤销高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杜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行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行初字第85号“杜某与高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见《杜启波、倪志强与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孙小玮,代理审判员林少华,人民陪审员李伟丽),载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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