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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当事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属行政复议范围
已被浏览181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9、影响当事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属行政复议范围


——是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标准。


标签: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实际影响|


案情简介:2016年衡水市桃城区为加速回迁楼的建设进程,于2016年2月17日,将妨碍现场施工的水井拆除。因水井为孙某等5人所在村唯一水井,造成供水中断,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孙某等向衡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衡水市政府以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驳回申请。后,孙某等起诉要求撤销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法院首先认可孙某等5人提交的水井被拆毁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与案件有关联性,对证据予以确认。其次法院认为实际拆除水井的行为,对孙某等5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


衡水市人民政府以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孙某等5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故判决撤销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衡水市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实务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需要从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出发,综合考量。


案例索引: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初31号“孙某等与衡水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一案”,见《孙书栋、李宝忠等与衡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竞择,审判员刘俊凯,审判员房军见),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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