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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已被浏览214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1、行政复议主体,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受理复议申请后拒绝作出或者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标签:行政复议 | 法定期限 | 不作为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等七人于2015年6月3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书面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余干县人民政府就坐落于玉亭镇周桥社区、周家桥村、北门村房屋进行征收而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因未得到答复,原告于2015年7月3日通过邮政EMS向上饶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7日,上饶市政府签收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于同年9月22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但未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原告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被告于2015年7月7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即视为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被告上饶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九十日,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被告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于2015年12月18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远远超过九十日的最迟法定期限,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实务要点: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被申请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受理复议申请后拒绝作出或者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认定其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饶中行初字第41号“李某等七人要求确认被告上饶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违法案”,见《李雪文、李从进等与上饶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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