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4、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属行政不作为
——复议机关超过六十日的复议期限(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未作出复议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标签: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行政不作为|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李某等7人向余干县政府申请公开对某地块进行征收的补偿费用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情况。
余干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2015年7月3日李某等7人就余干县未予公开的行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7日上饶市政府签收并于同年9月22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但上饶市政府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饶府复字[201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李某等7人起诉上饶市政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上饶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8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远远超过九十日的最迟法定期限,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实务要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理之日起六十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内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行初字第42号“李某等7人诉上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见《李雪文、李从进等与上饶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董有生,代理审判员於洛,代理审判员孙劼)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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