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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
已被浏览152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3、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违法收集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


标签:行政复议 | 法定程序 | 证据收集 


案情简介:2012年4月19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土(2012)314号《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批准转用并征收城关镇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


2015年4月8日原告向河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6月8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复驳(2015)184-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批复》不涉及原告承包地和宅基地为由,驳回史学超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在征地批复范围内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①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涉及原告所在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②本案中,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2)314号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原告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征地批复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其依据的证据为孟津县国土资源局、孟津县土地勘测规划队、孟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孟津县城关镇马步社区居民委员制作的批复征地位置示意图及其调查笔录。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所依据的证据系其在行政复议过程自行收集的证据。


③依据法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如复议主体所作出的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系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自行收集的证据,则该决定依法应被撤销。


案例索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郑行初字第649号“史学超、田登明等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见《史学超、田登明等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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