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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应该对被征收人非法用地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已被浏览137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10、征收人应该对被征收人非法用地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征收人不能提供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地行为的证据,应该承担被征收人请求赔偿的相应不利后果


标签:房屋征收|非法用地|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韦某某生前承包地位于钦南区犀牛脚镇某村,在城市规划区征收范围内。因韦某某在承包地上违规建造,住建委作出《处罚决定》。2014年10月17日,钦南区政府组织强拆鸡栅、临时房屋、林地、林木,韦某某不服,申请复议。病故后,其子韦某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韦某在复议及诉讼中,未能提交林木损失的依据,故不予支持。韦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市政府认定涉案被铲除的林木是上诉人在土地被征收后继续种植的,其仅向法院提供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未提供上诉人何时种植林木的证据,上述证据尚未能证明被铲除的林木是在征地后种植的。故,市政府不支持赔偿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征收人主张强制执行的财物属于被征收人非法用地行为的而对于该部分财物不予赔偿,应提供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进行非法用地行为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行终31号“韦明桂与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见《韦明桂、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罗伊里、审判员张丽丽、审判员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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