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因铁路建设,钱某等56人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
后钱某等56人对就该地块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起行政复议,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
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土地的使用构成非法用地。据此,钱某等56人先后向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府申请查处,未果。
钱某等56人认为,市政府系办证机关的上级政府,对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于是将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对违法用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地,为什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径自驳回了呢?
分析
钱某等56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就该问题在裁定书中作了进一步说明。
首先,该案的焦点问题系钱某等56人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其次,被告是否违法?
1、《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由此可见,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
对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
而本案中,市政府并不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也就谈不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最终,最高院驳回了钱某等56人的再审申请。
小结
由上可以看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也应选取正确维权途径和维权对象。
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查处,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均不属于市政府的法定职责。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兜兜转转已近两年,最终才发现请求查处的主体错误。由此可见,准确选取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多么重要!
撰稿|付顺托
审稿|陈伯文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