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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野味”国家快速明文入法;养殖场关停补偿规定何在?在此
已被浏览331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1
关键词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上下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不仅是从群众层面,国家层面也对此作出了快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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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要求禁食、禁售、禁养野生动物依据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2月24日起开始正式生效。


《决定》中明确: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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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根据不同的情节,违法责任人会被处以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关停养殖场,养殖户的损失如何补偿?


现在国家要求禁养、禁猎,那么相应的养殖场也会关停。养殖场关停后,养殖户不能继续以此为业、维持生计,能否要求获得补偿?


《决定》中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决定》并未明确关停后如何补偿野生动物养殖户的损失,只是提出了对关停养殖户的补偿。那么在实践中此种情况的补偿标准以及要如何补偿问题,就需要看各方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应文件。


以下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养殖户主张补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取得特许猎捕证;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取得狩猎证。

  • 除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需要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也就是说,不管是猎捕还是饲养野生动物,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既然现在开始禁养、禁猎、禁售野生动物,那么之前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也应当收回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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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 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综上,关于补偿问题建议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撰稿|常茂生

审稿|尚晓娟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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