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一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10行政机关无充足理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无充足证据证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需要无关联而不予公开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关联|不予公开|
案情简介:2014年2月25日,苏某等10人向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八组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拒绝公开的决定,理由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苏善松等10人自身特殊需要无关及无法确定涉及地块的具体位置。苏某等10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撤销47号答复,并责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认为:虽苏某等10人提供的补正资料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皆无发包方签章,但主管部门中山市三角镇农林水办公室及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均有签章,可以确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依据苏善松等10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认定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特殊需要存在关联。苏某等10人因证据材料的局限,难以准确描述所涉及地块的四至范围,但根据苏某等10人申请时描述的“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八组所在地块”及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地块名称、类别、面积,足以判断所涉及地块的地域范围及位置,应视为其已详细描述土地的座落及范围。因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根据苏某等10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无法确定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特殊需要之间的关联性及涉及地块的具体位置的进而作出的政府不予公开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案例索引: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12号“苏某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苏善松、苏发枝、苏位开等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立平,审判员刘彩虹、人民陪审员关莹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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