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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存在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无效
已被浏览1798次 作者: 段云茹 更新时间: 2018/05/02
关键词 信息公开答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9法律上不存在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无效


——行政机关主体资格丧失,承继主体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无效,承继机关需以自己的名义答复。


标签:信息公开答复|承继主体|无效|


案情简介:张某系雨花台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因京沪高速铁路项目面临征收。2013年11月13日张某向雨花征拆办申请公开京沪高速铁路项目的宁征拆字(2008)035号文件。11月29日国土局雨花分局以雨花征迁办的名义向张某送达信息公开答复,称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由雨花征拆办制作,依法不属于雨花征拆办公开。张某认为该信息公开回复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审理中法院查明,2011年10月2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雨编字(2011)6号”文,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同时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和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动迁安置管理中心,收回其事业编制。2012年7月5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南京市雨花台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撤销时未处理完的相关拆迁安置事务及债权债务,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负责处理和承继。


根据“雨编字(2011)6号文”的相关规定,原告2013年11月13日向雨花征拆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雨花征拆办已被撤销,其作为政府部门处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被告国土局雨花分局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实际受理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理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申请作出答复,但国土局雨花分局受理原告申请后,却以雨花征拆办的名义,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当属无效。被告国土局雨花分局应当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原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资格不存在,应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信息公开回复。


案例索引: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行初字第7号“张义强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信息公开”一案,见《张义强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沈峻,人民陪审员杨建,人民陪审员李静)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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