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一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11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准确、全面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答复不符合规定,违反其相关法定职责。
标签:信息公开答复|准确|全面
案情简介:梁某在浙江省新昌县某村集体土地上经营一养殖场,2014年3月被告知养殖场将被拆迁,但拆迁方一直未出示拆迁合法的政府文件。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梁某于2014年5月25日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后新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答复书》,称梁某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公开。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院认为:梁某的养殖场是否系违章建筑、政府实施的是强拆行为还是征地行为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是否应公开之间并无关联,前者并不能成为后者的法定理由。新昌县人民政府在庭审中虽发表了“涉案集体土地并未被征收”之辩论意见,但在行政答复时并未将该意见告知梁某。故新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梁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新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诸如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依照公民的申请,及时、准确地公开。
案例索引: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49号“梁锦诉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梁锦与新昌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毕金刚,审判员梅云,审判员单明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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