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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限期腾地通知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已被浏览2995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21/02/1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一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限期腾地通知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112行政机关限期腾地通知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缺少法律规定的处理程序,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应予撤销。

 

标签: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举证期限/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高某不服益阳市某局限期腾地一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高某认为《限期腾地通知书》前提条件违法、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行初字第62号“原告高某与被告益阳市某局限期腾地纠纷一案”,见《高峰龙与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曹德钦,审判员孙德意,人民陪审员张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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