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一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13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法定期限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标签:信息公开|法定期限|答复
案情简介:2015年7月20日,孟某通过中国邮政EMS向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依法书面公开“顺平屹马汽车配件产业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5年7月22日签收后,没有给予孟某答复,也未说明理由,孟某认为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例索引: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初字第130号“孟某与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原告孟大奇与被告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田统永,人民陪审员秦立敏,人民陪审员张明镜),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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