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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土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监督检查职责
已被浏览2006次 作者:霍晶 更新时间: 2018/05/17
关键词 土地管理部门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一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114县级政府土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监督检查职责


——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举报人。


标签: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违法|监督检查


案情简介:金某认为“北宿镇西沙村"三栋回迁楼"项目”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及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9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邹城市国土局申请对该项目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书面答复,邹城市国土局收到后未作任何答复,违法行为仍在继续。金某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邹城市国土局对违法占地不予查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政府土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原告递交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后,已超过60日仍没有履行土地举报案件受理、审查职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依法应予支持,判决责令被告60日内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监督检查职责。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案例索引: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行初字第4号“金某友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案”,见《金某友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胡元东,审判员孔凡静,审判员孙西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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